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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中各教會牧師、長執、會友,及所有支持、愛護大傳事工之主內兄姊,平安:
首先向您們道歉,您們那麼支持與關心中會網頁及月報的事工,卻因大傳人事、事工、預算遭第二次議會保留(凍結),為尊重中會議會之議決,大傳須先暫停運作一事,讓您們感到突兀,我心深感不安與歉疚。
大傳人事、事工、預算遭第二次議會保留一事,並非單純針對大傳事工之優劣或需求的角度來論述,由議員的發言中,顯明大傳事工遭凍之起因是不滿我在去年的中會議會中支持「中會經費編列案」。(見附件一)此案有二項爭議內容,第一,是增設「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教會發展基金)」,由中會屬下各教會每年繳交的負擔金中,提撥22%做為「教會發展基金」。中會內屬下各教會若有建堂事工之需求,在符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發展基金辦法」的規範下,即可向中會申請協助,減輕教會向銀行借貸所洐生之利息負擔,以及發揮中會組識之力量,與屬下各教會參與在廣傳福音的聖工中,立意雖美,但存在著因人而異的見解與主張。(見三月號北中月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發展基金辦法」或第57屆第一次議會第七案,如附件二)
第二,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發展基金」之籌募,直接衝擊到中會內各事工部的預算,與往年相較之下,大幅減少,故激起負面情緒,在議會中爭論甚多,爾後在爭論中通過「台北中會第57屆(2008年)經常費收支預算暨各教會負擔金案」。其中在大眾傳達事工尚未組織之前,中會以「前月報小組」之經費計劃推動中會網頁及延續北中月報事工,在2008年1月3日中委會銓派本人擔任召集人,上列兩項工作內容,於2008年一月21日與前月報小組完成交接後,隨即展開相關工作。2008年一月23日第57屆第一次中委會經總幹事鄭宏輝牧師要求應將大眾傳達之組織、事工、預算提出至中委會報告,本組依指示在第57屆第二次中委會提出報告,前北中月報預算不足以支付中會網頁與月報兩項事工費至今年十二月底,再加上紙張與印刷費相繼調漲更形捉襟見肘,若中會有網頁與北中月報事工之需求請增加提撥經費,經討論後接納大眾傳達事工年度預算增加542,000元,據以持續推動本年度事工。
在第57屆第2次中會議會(四月7日),議長代表中委會報告中會議會休會期間辦理事項時,其中接納「大眾傳達組」組織、事工暨預算一事,再次掀起前次之負面情緒,在發言議員的堅持下,將中委會報告有關「大眾傳達組」組織、事工暨預算此項,予以全文保留。以當今社會流行之術語表示,即為人事、工作與預算「凍結」之意。本人雖感意外,但在大傳全體組員(組識)與事工、預算皆未被接納,而無法源依據下,本組實難繼續辦理大傳事工,今日起須停止運作。前述之意亦在中會議會中表達,憾於議長未提出處理,且議員默許下,大傳必須暫停推動相關事工。
大傳暫停推動相關事工一事,為本人支持「中會經費編列案」,以致削減了各事工部之經費所啟始,再加上本人擔任大傳召集人之事工卻增加預費,前事後因引爆憤憤不平之情緒,促成的結果。我個人行事與堅持之後果,理應獨自承擔,卻連累了大傳全體組員,與辜負您情意相挺之義,我深感不安與愧疚。但又私下自忖需要得到您與全組員的諒解與包容,特為文細說原委,衷心期待您的原諒。
以馬內利
牧師吳千住敬上
2008/4/9
附件(一)
第56屆(2007年)第三次中會議案第3條:
議案(三)
案由:中會經費編列案。
說明:
1、為使中會經費及資源的集中運用,創造宣教、牧靈事工的最大效益,將由中會內各教會奉獻之負擔金預算為1,500萬,以此為基準做出年度支出預算,在常態下,各項人事、事工部組經費依百分比提撥預算經費,各項人事費及事工費支出則在預算內規劃實施,若當年度中會經常費總收入超過1,500萬,則多出之經費直接撥入植堂、開拓、教會增長之基金。
2、傳道部、教育部、教社部、大專部每年的奉獻主日收得之奉獻款,歸該部組做為事工經費。
辦法:
1、人事、辦公、會議24%-中委會 2% 中會辦公室費 8%人事費 10% 預備金 4%
2、事工費54%-
(1)專款41%-國外宣教100萬、牧家靈修會85萬、
國外進修50萬、總會負擔金203萬、
北區大專輔助80萬、北中月刊45萬、
總會年會40萬。
以上專款由中委會統籌辦理。
(2)各部組13%-傳道部 2% (30萬加紀念主日奉獻)
教育部 2% (30萬加紀念主日奉獻)
教社部 1% (15萬加紀念主日奉獻)
大專部 1% (15萬加專款補助80萬)
青年部 2% (30萬)
松年部 1% (15萬)
婦女部 1% (15萬)
財庶部 1% (15萬)
牧傳會 1% (15萬)
區會補助 1% (15萬)
以上經費由上述部組統籌辦理。
3、植堂、開拓、教會增長基金 22%
附件(二)第57屆(2008年)第一次中會議案第7條:
議案(七)
案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教會發展基金辦法」審議案。
說明:
(一)訂定日期:20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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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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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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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以下簡稱本中會)為協助教會購置會產,或會產之重大修繕,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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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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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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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中會所屬之教會,因購置不動產作為禮拜堂使用之建築物及土地,不足支付價款時,得依本辦法,向本基金申請借貸。
2. 本中會所屬之教會,需重大修繕,得依本辦法,向本基金申請借貸。
3.傳道部依開拓教會條例,向本基金申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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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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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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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本中會所屬之教會。
2. 經本中會財務部認定財務健全,並接受本中會查帳。
3. 支會須有所屬之母會提出申請,並以該母會為申請單位。
4. 購置或建築之不動產,應登記在本中會或北部大會財團法人名下。
5. 開拓中之教會應由傳道部依開拓教會條例提出申請
6. 備齊第六條所列之各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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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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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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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貸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建築造價或買賣及修繕總價百分之七十為限,其實際金額由審查委員會核定之。
2. 教會申請本基金,除前項最高額度限制外,其最高額為該教會全年收入總額之五倍。
3. 本辦法所謂「全年收入總額」係指教會近二年之經常費結算總額之平均數,但不含為建堂或購地之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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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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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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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借領本中會教會發展基金之教會。
2. 未附自備款証明文件者。前開自備款為不動產買賣總價款之30%。
3. 不動產設定抵押者。
4. 其他與本辦法設置範圍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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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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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借貸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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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書
2. 自備款証明文件。
3. 購置不動產或營建應附土地及建物謄本。修繕則應附承包商合約書。
4. 教會還款計劃書。
5. 教會之相關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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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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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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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中會每年銓衡8人組成審查委員會:
委員:副議長(召集人)、財團法人董事長、中會財務部長、傳道部長及牧師、長老各2人。
2. 借貸基金之使用、管理,由審查委員會會議以過半數之委員出席,過半數之出席委員通過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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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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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發展基金之來源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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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會負擔金每年提撥。
2. 中會財團法人收益之提撥。
3. 有志奉獻。
4. 孳息與其他收入。
5. 以上資金整合後設立基金專戶,託本中會財團法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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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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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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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備齊所須文件,寄交本中會事務所。
2. 優先順序,以申請書收文日期為準。
3. 基金不足時,審查委員會仍受理並審核申請案件,通過之案件,即依審查優先順序,列入等候名單,於基金足以支應時,按該先後順序,通知申請單位領取之。
4. 教會須簽妥借款契約書始得領取借款。基金撥付前,審查委員會得派代表於申請教會主日禮拜中報告之。
5. 經核准後,按教會實際需要由審查委員會核定分期撥款。
6. 教會在半年內,未領取已通知之借款者,取消其申請案,該教會如仍須借用,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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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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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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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款期限最長為十五年。
2. 以撥款日起三個月為第一期,以後每三個月為一期,每次至少償還新台幣十萬元或倍數。
3. 還款方式由審查委員會與申請教會協商償還之。
4. 申貸之教會應支付行政費,以每年年終結欠總金額之2%,為該年度行政費,於次年元月15日前繳清。
5. 審查委員會得依實際情況調整行政費率並公告之。
6. 教會遲延還款或支付行政費時,以下列方式計算滯納金:
滯納金=當期應還款金額×滯納日數×0.1%(滯納率)
7. 教會遲延返還借貸金逾期一年(四期),其不動產本中會得以作適當之處置,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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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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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中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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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傳道部歷年來累積的教會宣教基金自本條例通過後,全額撥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教會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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